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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合同法解讀:行政部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

據中央電視臺報導,即將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除明確了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外,還對有些行政部門因不作為或違法作為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,規定了賠償責任。

    專家說,在《勞動合同法》中,在用人單位法律責任的問題上,更多的傾向不是罰,而是給勞動者賠償和補償,這樣能提高勞動者主張權利的積極性。但是,勞動者所主張的權利落實,也更多要依賴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。

    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《勞動合同法》起草專家之一郭軍介紹說,“08年1月1號勞動合同法就要實施了,但是我們不去執行這部法律,發現了問題我們不去糾正,出現的違法問題我們不去追究,這部勞動合同法就沒有意義,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講,確實強化了有關執法機關的責任。”

    專家介紹說,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法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,即行政責任、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。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怠忽職守、不履行法定職責,或者違法行使職權,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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